近日有朋友咨询,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双方约定“交付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时,房价款总额不变”,此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认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商品房买卖约定“交付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时房款总金额不变”,发生纠纷时,应当结合具体案件分析该约定的效力,分别情况处理。
如果合同条款是消售方自己拟定的格式条款,交付面积明显小于约定面积时,人民法院可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认定该条款无效。
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条款,符合自愿原责,但是面积相差太大,显失公平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申请撤消或变更,自当事人知道面积差异时起一年内不申请撤消或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的,该约定有效;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条款,符合自愿原责,且面积相差不大,人民法院应认定该约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