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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口计生委行政执法依据(四)
发布时间:2012-3-19 阅读:2382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四条

政策法规科

 

2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

政策法规科

 

3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国家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政策法规科

 

4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省人大《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九条

政策法规科

 

    

 

 

1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

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科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科学技术科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财务科

 

4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 , 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理初审后报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

省人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

科学技术科

 

5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查验孕产妇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发现无《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的,应当在三日内告知该机构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省人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

科学技术科

 

6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的情况,技术服务质量以及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应用情况。

国家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科学技术科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

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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