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李先生一家于2011年10月1日迁入位于河东开发区的某住宅小区,并与管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签订了供暧协议,约定由本小区物业公司负责家中供暖。进入供暖季后,物业公司便依约开始在小区内供暖,并陆续向部分未缴供暖费的业主催缴供暖费。但李先生以室内供暖温度不足16度为由拒缴该费用,物业公司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停止了李先生一家的供暖。李先生诉至法院状告物业公司违约,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意见,由物业公司在一周内对李先生所在楼房暖气管道进行改造,在室温达到16度后,李先生全额支付暖气费。
[律师说法]
本案中李先生在室内温度未达到16度的情况下,是否有权拒交暖气费,应依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具体分析。
目前,随着我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逐步完善,大部分居民小区已经实现由热力公司集中供暖,但在一些市郊结合部的一些小区确实还存在由小区自己供暖的情况,一般采取暖煤锅炉或地热井等方式。小区采取的供暖方式不同,物业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热力公司供暖方式是业主与热力公司之间建立供热合同关系,并委托物业公司代收供暖费,在业主拖欠供暖费的情况下,由谁向业主主张权利要依据热力公司、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合同而定。而采用小区物业供暖的方式,供暖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业主与物业公司。在此合同关系中,物业公司应该承担保证供暖期,供暖温度及对供暖设施进行必要检查与维护的合同义务,而业主应该承担按时缴纳供暖费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享有抗辩权。
本案中李先生与热力公司的供暖合同中并未约定交纳供暖费用的具体时间,在物业公司供暖温度未达到16度的情况下,李先生可以拒缴供暖费用。当然,在物业公司供暖完全符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业主拒交供暖费物业公司可以停止向业主供暖。
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 纪朝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