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程女士与陈先生是一对夫妻,双方都是某局公务员,工资待遇丰厚,衣食无忧。唯一不足的是两人婚后一直未有生育,双方为此一直争吵不断。终于在婚后五年,陈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平均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在庭审过程中,程女士提出同意离婚,但自己的大好青春全部献给了这段婚姻,男方应赔偿自己10万元的青春补偿费,否则坚决不同意离婚。程女士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律师说法]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当事人双方离婚时,女方常会基于自己对家庭付出较多或基于自己相对于男方社会角色为弱者的考虑,而要求男方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此做法也许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在法律上却存在严格的限制。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而在离婚诉讼中女方请求的“青春补偿费”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另外,女方的该项请求也有违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本案中程女士的请求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 纪朝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