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王律师提示:由于信托源于英美法系,我国在引进时,争论颇多,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是很大的问题,所以使用了“委托给”这种模糊的字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王律师提示:由于信托源于英美法系,我国在引进时,争论颇多,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是很大的问题,所以使用了“委托给”这种模糊的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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