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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发布时间:2012-3-19 阅读:2823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一)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 服的;

(二)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 者不予答复的;

(五)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 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也可以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编辑:德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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