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范围包括: 1、该条第(四)项关于拒绝履行颁发证照法定职责和相应的不予答复的行政不作为案件; 2、该条第(五)项关于拒绝履行维权的法定职责和相应的不予答复的行政不作为案件; 3、该条第(六)项关于“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行政不作为案件; 4、该条第(八)项规定的“其他”行政不作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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